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程序。省、设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裁决前可以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行政裁决。鼓励和支持仲裁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