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票据、账簿、合同等资料;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采集、检验、检测涉嫌假冒、侵权的产品物品;

(五)要求当事人对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现场演示,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防止泄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和协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