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赋予职务科技成果、职务作品完成人知识产权客体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就收益分配方式、分配比例以及争议解决方法作出约定。

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制度,根据需要建立本单位的相关制度。

知识产权完成人署名应当限于实际完成人,禁止非直接贡献人署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