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转化与运用第三十条有效利用财政资金兴办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成立或者明确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管理机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应当及时转移转化;自授权、批准或登记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未转移转化的,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公开转移转化清单,转移转化方式和费用标准由应用方与权利人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