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章 转化与运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在科技计划、成果转化、创新基金等立项中,应当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