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在科技计划、成果转化、创新基金等立项中,应当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者产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