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版权部门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鼓励版权服务机构建设基于时间戳、区块链技术的版权服务平台;加强版权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版权资产评估体系,推动版权业态融合。
鼓励和支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讴歌时代激励创新的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出版。
鼓励和支持对原始创新、理论突破和关键技术有重大价值的学术论文、科学著作等作品创作出版。
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自动控制、工业设计、智慧管理、数据库等高价值计算机应用程序、功能模块、中间件软件研发,推进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实体经济以及能源、交通、农业、教育、医疗、金融、商贸、物流、环保、安全、政务等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