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并依法申请专利,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政策,加强前瞻性布局和战略储备,培育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等领域高价值专利。
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布局,培育创新水平高、权利状态稳、市场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研成果拟申请专利的,应当自行做好价值和市场评估,提升授权专利质量。鼓励和支持企业在申请专利前自行做好价值和市场评估。
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法向外国申请专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