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重点加强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推进高价值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强知识产权策划和培育,开展知识产权订单式研发,提高培育和创造质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