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的野外用火管理适用《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本规定所称野外用火是指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火险区内单位或个人从事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险火灾的行为。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森林防火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草原火险区为全国草原火险区划划定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