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深化源头管控,全力防范风险,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筑牢京津生态屏障,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