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二)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就业等情况;(三)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四)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指导和教育。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