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二)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就业等情况;

(三)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指导和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