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推动法治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利用典型案例、法治讲堂、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及相关网络平台等应当刊播公益广告,积极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