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阵地,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开展道德法治、心理健康、网络安全、青春期健康、防毒禁毒、自我保护、防治学生欺凌等教育教学活动;

(二)建立健全与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传授家庭教育方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三)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及时预防、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四)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单位等组织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