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者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公共服务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所需服务纳入政府预算和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