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探索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驻校或者联系学校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引入驻校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协助其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