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探索建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驻校或者联系学校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引入驻校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协助其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