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保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业遗产发生权属变更、转让、消灭等情形的,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先行保护。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