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于不可移动的工业遗产等集中成片、工业风貌保存完整,具有一定规模、能反映出某一历史时期或者某种产业类型的典型风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与利用。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