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且无法修复,已不具备工业遗产条件的,从工业遗产名录中移除;原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工业遗产相关字样及标识。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