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和时限;(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四)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五)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八)争议处理;(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司法鉴定过程中,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