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合法性负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