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和时限;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四)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

(五)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八)争议处理;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司法鉴定过程中,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