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四条有效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提交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等材料。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对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止执业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司法鉴定人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