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司法鉴定许可证件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件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件延续、变更的,执行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