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被撤销登记的;
(五)司法鉴定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以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为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被撤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