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有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国有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督促履行。需要进行修缮,保护管理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