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革命文物纪念环境和纪念氛围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