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革命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革命文物违法案件和革命文物安全事故进行督办,对因保护不力造成革命文物严重损坏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约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破坏革命文物的信息和线索,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