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登记并公布,自登记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