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革命文物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在革命文物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商业广告及设施;

(四)安装影响革命文物安全的设施设备;

(五)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从事有损革命文物纪念环境和纪念氛围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