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革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损坏革命文物本体及其附属设施;(二)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三)在革命文物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商业广告及设施;(四)安装影响革命文物安全的设施设备;(五)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从事有损革命文物纪念环境和纪念氛围的活动;(七)其他可能影响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