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文物认定工作。开展革命文物认定工作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征求同级宣传、党史地方志等部门的意见。

非国有革命文物的认定,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革命文物认定申请。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