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三条有效革命文物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将认定的革命文物列入本级革命文物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公布同级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当将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单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