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在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