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