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