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雷电灾害防御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应急管理等部门调查处理因雷电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有关单位监控重大危险源,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并将调查、鉴定结果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