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雷电天气发生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以下应急措施:(一)发出警示信息;(二)组织人员撤离、对留滞人员提供安全的雷电灾害防御避险场所;(三)停止作业、切断危险源;(四)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五)其他有效的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