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