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城乡社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能力建设。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鼓励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依法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