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
(六)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