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二十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恐吓、遗弃等方式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让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务农、经商,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卖艺、乞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