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十九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未成年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