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未成年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