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和综合考评体系,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

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指定负责人分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加强对教职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学生欺凌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教职工履职能力。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校内资源,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课外兴趣活动,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