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合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合作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合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支持深圳市创新合作区国民经济相关数据统计方式。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