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关、海事、边防检查、港航、气象、地震、邮政、烟草专卖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沟通,支持中央驻粤机构在合作区设置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