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七条有效省农业农村、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将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或者整合,实现追溯信息的互通互享。海关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授权,提供进口食品和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信息,做好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信息对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