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六条有效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予以建设、运行和维护。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应当方便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使用,具备追溯信息扫码录入和批量导入、库存管理、保质期预警、食品抽检意愿征集、抽检结果反馈、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等功能,并提供移动端和适老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