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鼓励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将其自建的数字化追溯系统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对接,实现追溯信息的自动导入和按需下载。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设数字化追溯系统,并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方便市场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系统对接给予技术指导。系统对接的相关技术标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
生产经营者为实现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对接而投入的配套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的费用,可以列入其技术改造成本,享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支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