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