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